二是在现有的授权经济特区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授权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新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立法。
某些研究虽然其方法有一定的创新,比如采用决策树的方法,但又和机器学习的决策树算法相去较远。以神经网络的一般模型为例,有(d+l+1)*q+l个参数需确定,d、l、q分别代表输入、输出、隐层的神经元个数,神经网络的学习过程,就是根据训练数据来调整神经元之间的连接权,即参数值。
其次,当前在研究成果发表时,法学期刊通常并不要求同步公开研究所依据的数据样本,也就是说,同行无法获知所采集的数据库详情、数据清洗的程度等。在过去,此种凸显主要依靠典型案例的被发现而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在这一基本立场之下,本文首先对前大数据时代的实证研究方法、研究对象作一番回顾。自己编写程序做大数据分析,在面对大样本时,能更好地满足个性化的研究需求。以构建回归模型做研究为例,中国法学界目前用过的回归算法种类屈指可数。
这些技术与实证分析中的描述性分析非常接近,只是起到丰富描述分析工具箱的作用。不过其具有的缺陷是,如果编写者未能预见同一意思下全部的汉语表达方式,那么该正则表达式也将无法识别出全部包含该意思的文书。如有只有少数节点,则信任的本质仍然是对节点的信任而非对于链的技术信任。
因此,必须深入各个应用场景,充分衡量司法区块链作为信任机制的必要性,破除万物上链的迷思。在区块链+见证的应用场景中,远程见证的核心问题在于身份核验,这往往通过账号、密码、证件号、人脸识别等多种方式实现。当前数亿条上链信息并非无须成本,只是将当事人线下公证鉴定的成本转移到线上服务之中,同时合作企业获取了巨大营利。其次,司法区块链的节点从来不是封闭的,根据《司法区块链技术要求》《司法区块链管理规范》,在符合相关硬件要求、网络要求、系统要求等标准的前提下,第三方可以申请加入成为节点。
作为智慧司法的重要环节,司法区块链具有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降低司法成本、合理化案件分工的作用。极少数面向个人用户且收费低廉的应用端,并未能得到有效推广,亦不为律师、法官所熟悉。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这些应用广泛的措施,虽然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但亦增加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限制。首先,技术的可靠性是效率提升的首要前提,然而区块链不代表绝对的安全可靠。公开的方式应是自初始使用即公开,并全面地在网络上公开。
司法区块链作为一种高度适应于数字世界的新型纠纷解决应用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同时也预示着智慧司法的未来发展。当今,司法区块链建设与应用进一步深化,从典型的区块链存证向确权、审判管理、电子卷宗、自动立案、智慧查封、智慧执行等多维应用全面推进。司法数据缺乏互联互通的情况客观存在,但这并不表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互信,司法数据的汇聚并没有借助区块链实现信任的必要。这些被称为去中心法庭的平台,虽然在激励策略、可执行性、具体程序等方面各具特色,但其均依托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排除中心化的干预和控制。
有学者将我国早期的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称为非法兴起,即资本在违法边缘疯狂试探,最终要求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和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
从司法属性的限制与职能分工来看,司法区块链存证显然更适合由公证机关主导建设。第一,司法区块链必须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坚守司法人文立场。
2016年欧盟《针对内部市场电子交易的电子身份识别和信托服务条例》、2016年法国《民法典》修正案亦对电子证据规定进行了更新。司法区块链只是一种信任机制,且非唯一的信任机制。司法区块链为当事人降低了举证成本,也增强了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然而,目前司法机关的数据安全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此外,在人本理念的坚守下,司法区块链亦需坚守司法的核心价值,尊重司法的人文底蕴。由此将引发垃圾入/垃圾出(rubbish in/ rubbish out)的问题,即有问题的数据输入直接导致错误的数据输出。
这显然又与司法上平等保护的要求相冲突。深入分析可知,司法区块建设的前提即明晰权力的边界,在此基础上才能将相关权限转换为代码语言,由此将使得各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更为清晰。
前述区块链+送达区块链+社会信用治理的部分应用,仅考虑了送达和执行的便捷,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未经必要性与利益平衡的充分论证,应停止相关应用。以应用价值、建设目标、必要性三个维度,可对司法区块链的具体应用场景进行检验,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在确权领域,2021年以来NFT更是大放异彩,被应用于数字艺术品以及各类数字资产的交易。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传统即便相关电子数据经过公证,但也无法证明在公证之时未被篡改,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或到腾讯总部调取记录方可证明其真实性。
在乡土社会中,对亲属、熟人的信任占据主导地位。第三,司法区块链建设必须坚守司法本质属性,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前述北京互联网法院版权链为例,当事人无须提交纸质权利证明,仅需在电子诉讼平台填写相关登记号,法院即可随时调取经验证的可信数据、核查相关材料。习近平同志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事实上,即便采取了去中心的区块链技术,司法区块链最终必然走向再中心。先有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在线诉讼的实践,再有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制》的出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技术要求》《司法区块链管理规范》,司法区块链是一种在司法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法务事务处理的模式。司法区块链大量采用联盟链、私有链的重要原因之一即必须保证司法机关的控制,将来甚至可能采取允许修改、删除数据的弱智能合约。
区块链并非100%安全的技术,复杂技术所带来的高应用门槛、锦标赛式的试验性建设等方面也与效率的追求存在一定矛盾。这体现了一种技术治理(technocary)的思路,即强调运用科技手段和数量方法来治理社会。
基于国家安全、数据安全的考虑,《司法区块链技术要求》规定,司法区块链均为联盟链,且采取业务系统与司法区块链平台相分离的架构设计,原始文件存储于业务系统上,司法区块链平台只存储哈希值并进行哈希值的比对。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并不对待证事实进行深入分析,仅凭相关证据由区块链系统存证认证即认定其真实性。个人用户只能使用由合作建设方所开发的极少数产品。智能送达系统整合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邮政专递、公安专网、主流网络平台的资源,已经出现了结合当事人手信号对应的信号基站与其快递收件地址、外卖地址等活跃地址信息进行送达的实践。
据此,有学者提出进一步建立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纠纷解决平台。在该机制中,智能合约贯彻到执行机制中,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时则触发智能合约,将自动从其各类金融账户中扣缴款项。
只要获得51%节点支持就可以篡改。JUR白皮书亦指出,赢得奖励的最佳策略是真诚地预测别人认为什么是公平的。
对此,司法区块链建设必须坚守司法人文立场,充分尊重当事人公平受审权与法庭神圣性,避免过度迷信技术,不得随意否定司法的核心价值。2019年三家互联网法院先后上线了司法区块链系统,最高人民法院上线了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